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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入门基础: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

日期: 2020-06-02 14:41:47 作者: 吴克俭

  小编也会为考生发布2020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入门基础: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,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。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始有终,备考也是如此,既然决定考试,那就一定要坚持到底,认真整理学习计划,按照学习计划严格的执行下去,同时也要调整好心态,以最佳的心态走上考场,这样才能顺利通关哦!

 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

  (一)纳税义务发生时间

  1.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,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2.纳税人购置存量房,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登记手续,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,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3.纳税人出租、出借房产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产之次月起,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4.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;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,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5.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,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。

  6.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,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(二)纳税地点

 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。

 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辖的,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;

  在同一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辖范围内,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,其纳税地点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。

  (三)纳税期限

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、分期缴纳,具体纳税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
  人生最重要的不只是自己想要实现的结果,还有努力拼搏的过程。过程努力了,无论最终结果如何,我们都无愧于心。小编为您整理好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,快来检验一下自己知识点掌握扎实了吗?如果没有,那就要从现在开始学习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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